外商投资法草案正加速修改完善。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该草案已两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在法律上确立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突出对外商投资的促进和保护。1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外商投资法草案提请3月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商务部发言人高峰表示,商务部将继续积极配合做好立法审议工作,推动这部法律早日出台,同时抓紧研究制定外商投资法的有关配套法规规章。
“新制定外商投资法将为新形势下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提供更加有力的、与国际接轨的法治保障。”商务部研究院外国投资研究所副主任张菲说。高峰表示,新的外商投资基础性法律的出台,将是中国由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规则等制度型开放转变迈出的重要步伐,为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新的外资基础性法律新的外商投资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较大。草案明确:“外商投资过程中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遵循公平原则平等协商确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对外商在华投资、收益、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补偿等,草案规定外商可依法以人民币或外币自由汇入或汇出。
“新的外商投资法立法规范的对象也更加务实,限定为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行为,而不再规范企业的组织形式、经营活动等内容。”张菲说。此前,1月29日到30日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外商投资法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二审稿在优惠政策适用、信息报告、反垄断方面都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如优惠政策适用的相关表述中,一审稿第九条曾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同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二审稿将此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同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增加了“依法”二字,删除了一审稿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这一限制性规定,充分体现了国民待遇原则。
在张菲看来,给予外商优惠是国际投资促进的惯例,也是各国招商引资实实在在的法宝。我国各地区资源禀赋和行业之间吸引外资不平衡现象严重,这样规定有利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外商投资促进政策。
此外,在信息报告方面,草案的二审稿不仅明确了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而且对未按照要求报送且逾期不改正的企业规定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额度。在反垄断方面,二审稿增加外商投资并购反垄断审查的规定。
“商务部将继续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好立法审议工作,推动这部法律早日出台,同时抓紧研究制定外商投资法的有关配套法规规章,把这部法律确立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为外商投资营造更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环境。”高峰说。